文档介绍: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乡镇企业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渝财农[2004]394号联合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服务于“三农”,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特设立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对龙头企业的财政支持主要采取贴息的方式。
第三条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是指用于龙头企业农业项目贷款的贴息补助。
第四条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来源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百镇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扶贫资金等。
第五条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的条件:
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农业项目上年贷款应付利息10万元以上;同时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年使用劳动力6000个工作日以上)或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龙头企业申请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安排贴息。凡从事城市工商业、服务业、房地产等非农产业的,不得申请和安排农业专项贴息资金。
第六条使用农业专项贴息的贷款范围包括:
(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贷款(征租地贷款除外);
(二)种养业种苗(种子)贷款;
(三)设备引进贷款;
(四)技改贷款;
(五)市场信息和食品安全贷款;
(六)生产线环保治理贷款;
(七)农产品收购贷款等(烟叶、蚕茧收购贷款除外)。
第七条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龙头企业申请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所在地的龙头企业每年1月底前由龙头企业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贷款卡号复印件一式六份,分别报送区县(自治县、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三份。龙头企业应开设利息结算账户。
(二)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条件对申请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查,汇总《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汇总审核》,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并附龙头企业《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各二份。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农业专项贴息资金。于每年2月20日前由龙头企业提出申请,填报《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贷款卡号复印件一式四份,直接报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二份。
第八条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和《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汇总审核表》,按照市政府当年要求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进行认真审查汇总,市财政局在此基础上填制《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及相关情况审核表》送市级金融机构。
第九条市级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龙头企业贷款及相关情况审核表》认真核实龙头企业的贷款及相关情况,并将核实意见于3月底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和市里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确定当年农业专项财政贴息总额。
第十一条龙头企业享受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