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相关人员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3、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离职类别与定义
第四条辞职
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3、正式员工应提前3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4、合同期满后,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五条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按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行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第六条辞退和开除
1、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2、员工若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提供虚假入职资料或有其他对公司有严重欺骗或欺诈行为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的情形。
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情形。
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八条离职申请
1、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都应填写《离职申请表》,未按规定填写《离职申请表》的,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2、员工填写的《离职申请表》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 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签署意见;
3、《离职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逐级审批通过后,由综合管理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4、在确定交接事宜完毕后,综合管理部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附件一)。
第九条离职面谈
1、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需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审核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审查其掌管工作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