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人民法院
涉诉讼费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落实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补交,结算、退费手续和退后催缴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请和标的,严格按照诉讼费收费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和预收诉讼费用,杜绝漏算、少算和少预收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讼请争议的标的额或受理费金额,由请求方当事人持书面通知到立案庭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讼争的财产超过起诉时登记的数额,或者起诉时未登记但须在判决或调解书主文中予以明确的(包括调解标的超出诉讼请求的),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需补交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当事人持通知到立案庭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并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五、上述二至四条的通知上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七日内交费及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后果。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诉讼费用补交手续的,对其相应的财产、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对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附催缴诉讼费通知,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催缴两次。被告主动交纳的,承办法官应负责将结算票据入卷。
七、经两次催缴,被告未交纳诉讼费,权利人又未申请执行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整填写《诉讼费、保全费、申请费移送执行表》,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并交立案庭立“费执字”内部案号移送执行,所立案号应当由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诉讼案卷备考表中载明,之后办理归档。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和宣判的案件,可不做此项要求,但应在备考表中载明。
八、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到立案庭缴纳。
九、凡是办理诉讼费用退费、转付事项,案件承办人均要应填写《诉讼费用退费、转付呈批表》打印后并附缴款凭证和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根据退费金额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经审判长、庭长签批后送立案庭审核,立案庭庭长签署意见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逐级报主管院长签批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十、办公室要建立诉讼费用收、退、转、缓、减、免专门档案,每月将收、退、转费用金额与立案庭进行核对,每季度将全院诉讼费用的收、退、转、缓、减、免情况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十一、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至作出裁判时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