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二战结束后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
题。随着各个主权国家的成立与确认,国际间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
军事等往来越来越频繁。 一系列的与
发展的必定前提。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
的不一致性,必定涌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其中有些行动的产生和发展
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接洽。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
的正确实行与履行。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
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于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是否能过成为国际
法上的主体,法学界对此各种观点。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
权利与承担任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换言之,
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任务成
为国家法上的主体。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构成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对于确立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和条件一直以来都没有定
论。
关于国际法主体问题 ,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
几种学说 :
(1) 国家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只有国家才能直
接的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 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 是实在法学派坚持以
国家为核心的必然结果。奥本海在他生前自编的教本里也强调 :/ 因为国际法是根
据国家的公认 ,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 ,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0[1] 。霍兰德、
李斯特、安齐洛蒂也赞成国家唯一主体说。我国学者周鲠生也持这一观点 :/ 国家
是国际法主体 ,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
人格者 ,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他们惟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
的利益。 0[2] 这一学说统治了西方国际法学界三个世纪之久。
(2) 个人唯一主体说 这一学说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不是国际法
的主体 ,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所以国际法调整国家行
为 ,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
来承受的 ,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只是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权利义务。这是自然法
学派坚持以个人为核心的必然结果。 此学说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社会连带
法学派的学者狄骥、 塞尔和波利蒂斯提出的。 他们承认国家是正常的国际法主体 ,
个人 (以及某些组织或团体 )在特定的场合也是国际法的主体。持这种折中说的西
方法学家越来越多 ,特别是英美法学界。如美国学者凯尔逊认为 :国际法主体资格
是一个法人的国家 ,并不意味着国际法的主体就不是个人 ,只是意味着个人以特殊
形式作为国际法主体 [4] 。奥本海 5 国际法 6 原本毫无保留地肯定国家是唯一的
国际法主体 ,后来 5 奥本海国际法 65-9 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和詹宁斯、 瓦茨修改
了奥本海的观点而主张 :国家是主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主体。国家可以将个人或其
他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 ,而且在这个限度内使他们成为国
际法主体 [5,6]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也持这一观点 ,他认为 :在肯定个
人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同时 ,仍然肯定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