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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共犯问题.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10/9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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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共犯问题
应广大学员和考生朋友请求, 结合七年司法考试专业辅导成功经验,归纳总结了司法考试刑法复****中在共同犯罪问题上不能作为共犯处理的情形,供大家学****参考,此部分大家亦可参见《“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一书。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例如(2004/二/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答案是:甲、乙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是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的前提。故意内容上没有共同性,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自然不可能有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
注意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2、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盗窃商场,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乙望风不知。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乙不知情也未实施放火行为,对此不负责任。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 l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答案是: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注意过限的类型:①共同伤害中有人实施***行为的;②在共同盗窃、诈骗、抢夺中有人单独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③在共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中有人重伤或杀害他人的;④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实行犯实行过限的。
4、事先无通谋,在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帮助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如:①窝藏、包庇行为;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③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例如,梁某欲冒充某供销社诈骗某工厂衬衫5000件。并告知周某,让周某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表示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到衬衫厂,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压价收购1000件衬衫。。本案中,梁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什么疑问,关键是周某、李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答案是,周某构成共同犯罪,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周某与梁某事先通谋,承担销赃分工(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