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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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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10/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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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差异化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产业集聚、体制创新、绿色集约、管理高效、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产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所在地开发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开发区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开发区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布局要求,具有明显的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够显著地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二)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三)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
(四)产业结构和布局、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符合省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因区域发展规划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变更、开发建设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整合、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依法定程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省级开发区设立、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立、变更开发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及选址意见书;
(四)城市规划意见书;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省级开发区整合、扩区或者调整区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及选址意见书;
(五)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
(六)城市规划意见书;
(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八)开发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情况报告;
(九)开发区所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变更开发区或者借开发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十一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授权依法行使同级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权限。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