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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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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8/10/9 文件大小:5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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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部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技术评估
一、浙江省验收管理-- 一般规定
1 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
2 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文件一致。
3 建设单位应会同方案编制单位,依批复的报告书、设计文件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保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水保投资(含主体已列)在3000万元以上,应委托开展验收技术评估,编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技术验收结论是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5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相应的水保设施应分期验收。
6 被验收项目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技术评估单位。
分类管理
1 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验收
(1) 矿产资源开发、电力生产供应、水利设施、交通运输、新建城市道路、垃圾填埋等开发建设项目,专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成后仍需配套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的,应进行专项验收。有阶段验收要求的,还应当进行阶段验收。
(2) 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方案批文有明确规定需完成专项验收的除外。
2 编制方案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一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基本条件
(1)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是否落实;
(2) 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
(3) 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验收合格的条件
(1) 项目水保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保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 水保设施按批准的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和水要求;水保设施发生变化的,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 总治理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达到了批准方案或技术标准要求;
(4) 水保设施满足正常运行条件,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5) 水保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符合验收合格条件,需专项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批该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及要求
(1)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2) 建设、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参加现场验收。
(3)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4) 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5)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6)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验收程序及要求
(7) 对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一并进行水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审批该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保设施验收申请。
(8)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结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手续。
(9) 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0)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二、验收技术规程规定
自查初验
技术评估
行政验收
验收相关资料(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有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要求的需完成两项报告(报告内容按规程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1 自查初验
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复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由建设单位负责(主要需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
2 验收评估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