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 ,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新懦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二、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九章律》。相国萧何據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卨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齊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三互法”。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2•令皇帝根据耑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屮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经典的方式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一、 皇帝制度二、 。汉成帝、哀帝吋,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尚书制。战国吋亦作“掌书”,齐、秦均置。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武帝时,选拔尚书、屮书、侍屮组成“屮朝”(或称闪朝),成为实际上的屮央决策机关,因系近臣,地位渐高。和御史、史书令史等都是由太史选拔。在汉宣帝时期权势就己经很高。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