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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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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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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按《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试生产(使用)和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属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伴有剧毒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市、州、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受委托的项目。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八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四)跨市、州、地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许可部门应当指派审查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和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审查人员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结论,并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提出设立安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