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服务指南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受理范围
1、南京市内除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审批项目(具体见以下所列)以外的和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中天然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中的储存,城镇燃气、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配套的储存及回收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
负责审批的项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
中央企业投资的;
跨省和南京市的;
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剧毒化学品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是指企业的某种特定活动,任何企业只要是用于(含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都应当适用,具体解释如下:
建设项目,是指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化学品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所属的中央企业和其他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单位。
实施主体
由市安监局负责,各区、县安监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条件原则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2、建设项目应当在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
阶段
审批
事项
1
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安全审批前
1、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取得安全评价资质且经市安监局备案认可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全条件论证内容和结果)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
工程设计前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安全评价报告;
(8)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审查不合格:
(1)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结论不充分的;
(2)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未确定的;
(3)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确定的;
(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5)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
备注
1、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工作。
(1)审查合格的,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