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6-28 09:02 发布单位: 危化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
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