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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审计法案例.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8/10/1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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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计法案例
1、案情
笔者在审计某水利局“经费会计”账目时, 发现该局当年收到某
监理单位汇来监理费  万元。据该局财会人员陈述:水利局把该
笔资金中的  万元分两笔支付给了本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
师,其中一笔  万元和另一笔  万元, 然后水利局财会人员去地
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 发票内容是: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
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剩余资金  万元由水利局自由支配。
经向财会人员进一步了解,  万元资金的支付原因是:水利局
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一年支付给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
费大约十几万到二十万元, 而监理单位由于人员不够和工程较小等原
因并不派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而是委托水利局的
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代行监理职能,然后再返回  万元给水
利局作为人员开支经费。
发现问题
审计人员的疑问是: 水利局是不是在故意加大工程监理费支出而
套取资金?
1
为了查明真相,审计人员主要思考以下问题:
,一年支付给监理单
位工程建设监理费大约十几万到二十万元, 这就要看双方签订的委托
监理合同,查看工程建设监理费用是否与工程量相匹配。

驻工地对工程进行监理, 而是委托水利局的副局长和工程师代行监理
职能,这就要看是否有监理单位的委托书, 是委托水利局的还是委托
个人的, 受托个人是否具备监理资质即是否取得了 《水利工程建监理
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是否已
收取了监理单位相应报酬。如果收到报酬,则或没有资质和委托书,
则说明是套取资金。
,水利局为了把这笔资金中的  万元支付给本
局人员, 安排财会人员去地方税务局开出普通发票入账, 发票内容是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款”, 发票上有收款人的签名。 但事实上支
付单据内容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是不一致的。
,水利局
是否代扣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 是否存在个人签名后套取资金用于私
设“小金库”。
分析问题
2
审计人员需要继续审查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资料, 以确定水利局
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审计查明,水利局与监理单位某质监站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和另
外一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提到:“为搞好工程质量,质监站聘
请水利局人员 (其实就是水利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位工程师) 作为质
监站的人员, 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管理, 所聘人员对工程建设承担监
理责任,质监站将支付 60%监理费给水利局作为监理聘请费。”
经审计人员复算, 60%的监理聘请费是  万元, 也就是水利局
(
支付给质监站的监理费  万元中的 60%  ×60%=);
而且副局长和两名工程师都没有监理资质, 只有质监站发的质量监督
证。水利局给审计小组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意在说明  万元的
监理聘请费用于支付聘请人员补贴  万元和办公经费  万元。
经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 所谓支付聘请人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