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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8/10/10 文件大小:1.3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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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类、三域、十个专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 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 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 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