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WTO法律框架内的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研究
西方国家欲通过国际贸易法途径解决即WTO法律途径解决汇率补贴问题,就需分析人民币汇率安排是否符合WTO法律框架内SCM协定认定补贴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SCM协定对补贴做出了定义,如果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授予了利益,则认定存在补贴。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一项补贴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2)授予了利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补贴的成立。在满足补贴要件的同时,还需要证明补贴具有专项性,具有专项性的补贴行为才受到SCM协定的约束。那么,人民币汇率制度是否构成WTO所禁止的补贴,就需要结合SCM协定认定的补贴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人民币汇率安排并不符合SCM协定规定的政府财政资助。财政资助包括资金形势的资源转移,也包括实物或服务形式的资源转移等多种形式。美国指责人民币汇率构成财政补助,主要是认为人民币汇率构成了资金的直接转移。此外,美国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开展汇兑业务,实际上是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为提供资金或服务。但SCM协定在列举财政支出的形式时并没有提到汇率低估,并且世界上并没有任何国家将汇率低估看作是公共费用的支出,可以认定中国的企业并没有以低于市场的价值获取资金或服务,因此就不存在美方所指责的人民币汇率构成政府提供的资金或服务的转移。另外,出口企业在商业银行开展汇兑业务均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也就无法认定出口企业间接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
其次,人民币汇率安排并未授予企业利益。SCM协定对利益授予的认定以利益接受者在没有受到利益时的市场条件为准。若利益接受者在接受利益后获得了优于市场竞争的条件,则能够认定财政资助授予了利益。因此,美国若认定人民币汇率安排授予了企业利益就需要证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但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一套完整而且被普遍承认的货币汇率评估标准,现阶段中国也没有形成真正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用一种主观推断出来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衡量中国是否对本国出口企业进行补贴的标准缺乏客观的判断基础,因此货币汇率是否低估难以认定。此外,由于认定授予利益需要以市场为参照标准,美国就根据SCM协定第14条的规定,即当一国政府对相关货物的价格进行行政干预或一国政府成为特定货物的主要或唯一提供者造成价格扭曲,则反补贴成员方可对价格干预或价格扭曲一方的产品展开反补贴调查,在反补贴调查中可以采用替代国的价格作为补贴的判断依据。而中美两国的市场具有很大差异,若将美国本土的商品代替中的。
最后,人民币汇率安排不满足SCM协定对专项性的要求。即便人民币汇率制度被认定构成财政资助并且对中国的出口企业授予了利益,但是若只满足这两个条件,该问题并不受SCM协定的约束。SCM协定所认定的补贴构成要件要求,构成一项补贴还需这一补贴具有专项性。SCM协定中所认定的专项性是指政府的财政资助将利益输送到了某一特定企业或特定产业或是某一特定地区。因此,若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提供到了经济的所有领域,就无专项性可言,因而就不能构成一项补贴。SCM协定第3条禁止以出口实绩或者进口替代为条件提供补贴,因为这两种方式的补贴本身具有专项性。美国认为如果中国企业不出口就不能从被低估的汇率中受到利益,因而满足专项性要求。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具体实践以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