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论文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独具特色,首先礼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明显;其次,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最后,对于等级特权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等级特权
一、礼律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
(一)以礼率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涉及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多个方面。无论哪个方面的法律都明显体现出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对刑事法律的影响尤其深刻。即所谓的“法律思想的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首先表现为在制定法律时,以“礼”作为立法根据和指导思想;以“礼”的基本原则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且以“礼”来注释法律。
强调“礼治”的结果是要求“德治”。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孔子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制度和刑罚去约束人民,人民可以避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礼与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会有羞耻之心而不去犯罪。就治国方法而言,孔子认为德礼之教优于政刑之治。孔子认为先教后刑,是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孔子曾经说过:“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总起来是说“先礼乐后刑罚”。孟子言:“以力假人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汤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以力服人”与“以德服人”的区别在于得到天下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汉代董仲舒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主张“德主而刑辅”。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家将汉以来的礼律融合趋势推向了深入,以《刑名》篇为《晋律》之首,意在体现“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唐朝时,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唐太宗李世民“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以礼为先,慎重刑罚,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纵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应经完全融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
“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与“尊尊”。“尊尊”与“亲亲”是带有政治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亲亲”的要求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的要求是小宗服从大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而不许犯上作乱。如果在贵族内部,父子兄弟之间能够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犯上作乱之事自可避免,反之,那么,小宗也就不会服从大宗,下级贵族也就不会忠于上级贵族,犯上作乱之事就会发生。所以从夏商西周社会开始,统治者们就规定了严密的等级制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此种原则体现的更为突出。如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等。
(二)司法时令说
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明显表现是顺天则时的“司法时令说”。“司法时令说”是正统法律思想兼容阴阳学说的体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天人合一”,人间的赏罚应与“天意”相符。在春夏万物生长之际,应从事教化奖赏;秋冬万物肃杀之际,应从事断狱活动。“司法时令说”的具体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