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激励性规制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
[摘要] 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也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由于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特点,各国都长期严格管制电力各个环节的运营。当前,我国电力行业规制过程中存在着现有法律滞后,规制机构职能分散,规制成本过高,规制效率偏低,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等问题。我国电力行业在运用激励性规制方面,应完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对输配电实行最高限价的价格规制,实行差别电价激励性措施,在发电端引入竞争机制,使用特许投标竞争规制,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有效竞争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建立更高效率的电力产业。
[关键词] 电力产业;激励规制;问题;改革建议。
一、引言。
目前我国电力产业存在着市场结构不合理,电价混乱的某些弊端,降低了电力产业的效率。为了解决电力产业出现的问题,除了加大电力产业的投入及科技创新之外,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进行电力产业的政府规制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有效竞争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建立更高效率的电力产业。
二、激励性规制及实施机制。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内涵。
激励性规制可以理解为以激励为基础的任何规制。
关于激励性规制的内涵,从价格来考虑,只要公用事业单位的价格结构与其成本结构完全地或部分地无关,这就意味着规制价格不完全随着企业的实际成本变动而调整,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努力降低成本获得收益,从而产生了降低成本的激励。激励性规制是通过竞争刺激使企业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由此获得的成果便是给予企业的报酬,最终使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规制方法。马克·赫斯切认为激励性规制是把重点放在规制的目标上,允许行业以独特的方法来满足这些目标,把对规制者和受规制行业的利润与客观的绩效指标联系在一起,实现规制者、被规制者和公众共赢的局面。总之,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信息不对称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为了纠正规制失灵,通过激励和引导,给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的方式,从而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激励性规制的实施机制。
常用的激励性规制实施机制主要有特许投标竞争、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社会契约规制等。
。特许投标竞争是指在一定的质量要求下,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某产业领域的独家经营权,做到在投标阶段就对最佳服务价格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特许投标竞争价格不是由政府管制者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特许投标竞争把价格压低到边际成本,大大提高了垄断性市场的可竞争性,但在技术和需求不确定性较大的行业和需要大规模设备投资的行业中,很难采用特许投标竞争。
。区域间比较竞争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根据他人绩效来确定自己报酬的一种方式。
可以将全国垄断性企业分割成多个区域性企业,这种情况下,低效率区域的企业会受到高效率地区企业的刺激,从而提高自身的内部效益。通过这种管制方式,最终达到促进各区域间企业有效竞争的目的。
。最高限价规制是指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签订价格合同,规定价格的上限,使价格只能在规定的上限以下自由变动,而且受规制行业的价格上涨幅度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这种方法规制的不是企业的利润而是企业的价格,所以属于价格规制方法。
它不仅有利于企业提高内部效率,还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强创新。
。社会契约规制也称成本合同规制,是指规制机构与受规制企业在修订收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