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析非法证据排除监督程序的完善
论文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并完善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文主要从监督的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应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监督程序的具体性措施。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监督检察机关
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可见,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将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重要一环,肩负着比以往更为繁重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使命。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措施,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监督程序,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大程度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计
。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中将非法证据的线索来源分为自行获取和接获线索,笔者亦以此为依据,将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分为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主动监督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依职权启动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的不可推卸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的来源、内容的合法性,依职权主动对疑问证据启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排除、违法责任追究的程序。依申请启动,是指案件当事人(一般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供非法证据线索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排除。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严谨的、动态的过程,仅凭检察官的个人见解和主观能动性,常常难以发现证据的瑕疵并进而对证据的非法性作出正确认定,豍而犯罪嫌疑人亲身经历了检察机关未介入的诸如讯问、辨认等重要侦查程序,赋予当事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权,有助于帮助检察机关弥补在严格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细节遗漏。为保证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应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时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并告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运作程序、效力等,豎并将犯罪嫌疑人申请与否的答复及申请的具体事由记录在案,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
。首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一证据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请示检察长决定是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线索的,有权在侦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进行干预,以同步监督的方式调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其次,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疑问证据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可以要求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关系人提供排除或确认证据非法的依据,亦可自行收集侦查取证活动违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