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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视野下消防行政处罚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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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视野下消防行政处罚若干问题.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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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视野下消防行政处罚若干问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论法治视野下消防行政处罚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涉消防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消防权能的社会化。消防行政处罚作为消防执法的重要形式既具有一般行政处罚的共同性特征,也具有与消防管理相联系的独特性。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的缺失使得消防行政处罚备受病诟。本文从当前消防行政处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着手,以消防行政处罚的原生宗旨为引入,着力解析当前消防行政处罚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从立法、执法、权力监控等方面探求新的改进方案,为完善我国消防行政执法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并希望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的对消防执法领域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消防执法法治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且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原有相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在消防行政执法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应该说无论是从消防行政处罚的理念树立上还是从执行程序的严密性上都有了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当前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待完善之处。笔者结合多年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体会将主要存在的问题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定位上存在缺陷,将处罚等同于管理
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使得对行政处罚的认识上存在偏簸。依罚代管、重罚轻纠、重罚轻管现象普遍存在。动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甚至行政拘留都已经是家常便饭。重罚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于《消防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等情节具备的条件下仍然不加以考虑而仍按原标准处罚,甚至到了有恃无恐的程度。
二、重实体轻程序,法律的程序性价值不能得到彰显
行政处罚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对相对人的损益行为,如果不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将很容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消防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法律有严格规定,既只有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同时,简易不能等同于简单。简易程序只是只是允许行政主体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并不是说可以随便省略中间环节而草率决定。简易程序仍然要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述和申辩而且要填写预定格式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实践中,存在不少执法者草草了事,弱化甚至省略必需环节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更有甚者将简易程序与当面收缴罚款相混淆。当面收缴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适用于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日后难以执行的场合,而实践中时有存在执法人员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最主要程序,分为调查取证,告知事由、处罚依据、享有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四个环节。依据法律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参与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参与决定程序,如果举行听证,之前程序的办案人员亦不得参与听证程序,但是实践中很多处罚的决定人往往就是调查取证人,这就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