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产品局部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05-9-25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之后,
存在很多争议。 《合同法》第 113 条第二款重申这一条文确定的原则,使其不可动摇。因此,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这一原则是不存在问题的。 不过, 最近我到一些法院调查研究, 很多
法官提出了一个新问题, 即经营者对整个产品并没有进行欺诈, 但是在产品的部分或者局部
进行欺诈, 应当怎样适用法律。 我认为, 在产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中,还应当增加产
品局部欺诈的概念及其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局部欺诈概念的提出
在《消法》第 49 条中规定的产品欺诈,按照一般的理解,必须是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是
假冒伪劣产品, 是就整个产品的欺诈, 换言之, 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的整体欺诈。
可是, 在现实中,很多情况并不是经营者在整体产品的欺诈, 而是对产品的局部、 部分进行
欺诈。 例如,在经营者故意在商品房买卖中面积缩水,那么, 它在出售的商品房的整体上并
没有进行欺诈, 而仅仅在部分面积上进行了欺诈。 又如, 汽车销售商出售宝马汽车,由于运
输不慎,造成汽车的一个车门划伤, 销售商掩盖这一事实,将车门修理之后重新喷漆, 以全
价出手给消费者。 车主在上车场对车进行检验的时候, 才发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向法院起
诉,请求对整车进行双倍赔偿。 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发生的几件案件, 都由于普通型桑塔纳轿
车销售状况不好,销售商对“普桑”进行改装,增加豪华饰品设置,声称为豪华型桑塔纳品
牌,以高于“普桑” 、低于“豪桑”的价格销售,亦被消费者发现,请求法院按照整车价格
索赔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这种产品整体没有欺诈但部分有欺诈行为的情况, 有不同的反映: 一是消费者请求
双倍赔偿感到理直气壮, 理由是,既然确定了纠纷的性质是产品欺诈, 那么就应当按照 《消
法》的规定,予以双倍赔偿,对欺诈性的产品经营者进行法律惩罚。二是经营者感到委屈,
认为一辆整车、 一套商品房,都是价值较大的产品,即使是存在部分欺诈, 也不是对整个产
品的欺诈, 而仅仅是在产品的部分进行了不实事求是的说明, 例如宝马车仅仅是对车门的部
分没有实事求是说明, 而整个车就是宝马车, 没有任何欺诈, 因此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
或者即使是构成了欺诈, 也不应当承担全部的欺诈责任, 如果对一辆宝马车就因为部分瑕疵
就要双倍赔偿, 赔偿责任过巨, “罚不当罪” 。三是法官认为按照整体的产品不构成欺诈,但
是就其瑕疵部分则构成欺诈, 依照《消法》 第 49 条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确实“罚不当 ‘罪’”;
但是如果就此对经营者不予追究, 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予以保护, 而且也对销售者的
欺诈行为没有予以法律制裁,使其逃避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见, 对这个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基于就上述情况进行的调查研究,我认为, 解决这个
问题的办法,就是在《消法》和《合同法》的领域,建立产品局部欺诈的概念,并确定对产
品局部欺诈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
秩序。
二、产品局部欺诈的概念及其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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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