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权
摘要:国家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
确立,但由于我国国家追偿制度本身在内容上存在着规定比较原则,许多问题
仍未明确,又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致使这一制度在法律实践中难以实施。这
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监督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受害人履行国家赔
偿义务后对法定的追偿对象正确有效地行使追偿权。因此,建立完善的国家追
偿制度对于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字:国家赔偿 追偿权 重大损失
在国家赔偿法上,追偿与赔偿是两个既密切关联又相互独立的制度构件形
式。前者对内一即针对国家公务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与个人,主要着眼于公权
力主体与其内部成员的职务 ( 委托 ) 关系 ;后者对外一即针对赔偿请求人,主要着
眼于公权力主体与公民之间的侵权债务关系。追偿以赔偿为前提,没有赔偿就
不会有追偿,但追偿在种类、要件、程序、标准诸多方面与赔偿相比较都有自
己的独特之处。
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
付赔偿费用后 ,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毕竟建立的时间不长,制度本身在内容的规定上不够完
善,仅有的几个条文本身也显得笼统、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些情况的
存在给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具体实施带来了不少困难。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至少在内容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 (1) 追偿的条件
不够明确。《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国家追偿以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国家职权的
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且有关国
家机关已进行赔偿为要件,但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把握法律规定的不甚清楚,
导致很多情况下本应追偿的没有追偿。 (2)被追偿人在有些场合下难以确定。国
家公务人员个人因为重过错而成为被追偿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很容易确定,但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向谁追偿,很难确定。如,国家公务人员执行的是国
家机关集体作出的错误决定而给行政相对方造***身或财产上的损失,国家是
否可以追偿 ?向谁追偿 ?(3)追偿的标准不明确。 《国家赔偿法》在第 14 条中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
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第 24 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这里的“部分赔偿费用”在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不易把握。 (4)缺少必要的程序
保障。不管是《国家赔偿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只是规定了追偿制度本身,
而未对国家追偿的程序作具体的规定,这样就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甚至
混乱,给有些法制观念不强的人留下了肆意枉法的空间。
国家追偿权由充当直接赔偿主体的国家机关行使,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偿还与受偿还的内部关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有致害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或者有法定情形。这一条件又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职务以外的行为不在此限 ;二是受害人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