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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宁
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宁
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
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担保条件
第七条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它对外担保必须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除对本公司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的被
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必须达到 A 级。
第三章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
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应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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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担保。
第四章担保的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