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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通关笔记修订版.docx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5/9/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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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众合名师通关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修订说明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全面修改)
李佳/李年清
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复****提要
(一)主要内容
本讲的主要内容包括:(1)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2)肯定性列举案件;(3)否定性列举案件;(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二)命题规律
本讲受案范围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居于首要地位,年均考查约10分。这10分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任选题和主观题都有考查,命题一般都是直接针对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判断,难度比较大。
(三)重点难点
本讲的重点难点包括:(1)概括性规定中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2)肯定列举案件中,行政许可相关行为、行政协议的可诉性判断;(3)否定性列举的案件类型;(4)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中,复议前置但不终局的情形。上述重点中,行政行为的判断,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头号考点,必考内容,考生应当注重理解掌握。
一、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
判断一个行政争议是否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标准有二:
(一)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包括三个层次:(1)只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只受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不受理对其合理性的争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可以审查其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起诉,必须附带于行政行为一并起诉。
行为标准最关键的,是判断被诉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判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对外做出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处分性的行为。由此可概括出行政行为的四个基本特征:行政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这些特征将行政行为区别于个人行为、国家行为、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划定行政行为的边界,进而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性特征可以排除四类行为进入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的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行政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立案侦查追究犯罪的刑事司法行为。

处分性即在法律上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处分性包括两个层次:(1)主观上:行政主体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主观上有建立、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2)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它才可能属于行政行为。
注意: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例:福建省政府向省内养殖户建议2014年养猪可以获利。该省养殖大户郭某信以为真,养了
100万头猪,结果2014年猪流感爆发,全民吃鸡,郭某巨亏,是否可以起诉福建省政府的行为?
不可以。福建省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行政指导,政府的行政指导仅是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定性指的是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
注意:抽象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在考试中,区分一个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只看行为对象的多寡、行为的名称,而应该重点分析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

外部性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行政机关之间职责权限的调整不是行政行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单纯的公文往来或者上级对隶属于它的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发布有法律约束力的职务命令和指示,不构成行政行为。
例外:内部行为外化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指示和批复规定了可以直接影响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且命令、指示和批复已向外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示或送达,则命令、指示和批复行为具有可诉性。
结合以上“四性”,可判断是否构成行政行为,进而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予以确定。
(二)结果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的结果标准,要求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方能受理。行政诉讼受案的结果标准不局限在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公平竞争权、相邻权等均可受理。
二、肯定列举的案件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包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