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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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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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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析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
论文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鉴于我国现今的婚姻立法对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有所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第7条时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效应。立法可通过建立类似于德国的抚养权制度、离婚住宅使用权分配制度以及日本的婚姻侵权“抚慰金“制度,以此来增强对离婚中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保护。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离婚财产分割离婚住房保障
一、引言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已一年多,但还是有学者和民众对《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内容持否定意见,特别是随着社会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而凸显了此条的缺陷,故而此条广受众人的诟病。本文在归纳总结国内学者对第7条的赞成理由与反对理由的基础之上,阐明作者自己的立场。通过对这些理由的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之所以学者反对第7条的规定是因为此条忽视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单从第7条的规定来看此条是符合世界婚姻立法趋势,但是将其放在整个婚姻法体系来看此条却又是超前的,与婚姻法总体不够协调。对于第7条所折射的缺陷,笔者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学者对于父母赠与子女不动产归属的观点归纳及对之评论
学者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赠与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只不过随着《司法解释(三)》的制定与施行,对此问题的争论更加激烈。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赞成第7条的规定,经笔者归纳有以下几种理由:其一,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体现了公平。“父母为子女结婚而购房,往往会倾注其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势必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与愿望,实际上是侵害了父母的利益。”“在出现闪婚闪离情形时,直接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缺乏社会认同,短暂的婚姻却分走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难谓公平正义。”
其二,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体现了父母的真实意思。为避免误会,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买房往往不会言明是赠与子女一方。根据不动产以登记为取得原则,这一外在的行为将父母的内心意思客观化,可推断出父母的真实意思。“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认为该登记行为传递出的出资父母真实意图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反之,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则一般推定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对赞成理由的评论。很多学者认为第7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第7条的规定其实质是对出资父母一方财产利益与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衡平的结果,本条侧重于保护出资父母一方的财产。看似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其实质却是侵害了弱势一方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家庭伦理制度,这其实也是法律“一刀切”的弊端。在闪婚闪离这种短暂的婚姻中适用第7条的确是体现了公平正义,但却忽视了其它种情况。虽然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但大多数人在离婚前还是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如果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对于那些婚姻持续很长时间但是在离婚时却还是“净生出户”、“居无定所”的当事人,此难谓体现了公平正义。
有些学者认为从登记中可以推测出父母的真实内心意思,对此笔者也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这其实只是一种物权法原理推论的结果,难以正确的反应父母的真实内心意思,更何况这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