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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法制原因及其对策研究.doc

上传人:w8888u 2013/5/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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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析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法制原因及其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近年来,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引起民众的强烈震撼。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是社会不和谐的现象,而且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许多学者对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研究,但大多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制角度分析的相对较少,而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制缺陷是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拟从法制角度对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进行研究,以期对保障我国精神病患者权益尽一点微薄之力。
论文关键词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
一、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的法学分析
(一)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我国从1985年起开始由卫生部组织起草《精神卫生法》,历时20余年,几经修改,终于于2012年10月26日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宣示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病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同时,还确立了患者获得救治、知情同意、司法救济等权利的具体制度,并规定了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法在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如其内容太过原则和笼统,缺乏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该法与我国诸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家庭责任过重、监护人权力过大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通过立法进一步固化;对患者诉讼权利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等。
专业的《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虽将改变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二级单行法缺失的弊端,但也是因为其的出台而导致现行的部门规定、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将被取代。精神卫生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而且,由于《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在具体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现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及其价值的实现。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除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缺陷之外,从某种意义上讲,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也容易导致精神病患者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这主要体现在对精神病患者的收治问题上。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精神病患者首先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无监护人、无单位、无经济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收治;已肇事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收治;对流浪精神病患者无相关收治规定。
精神疾病是“高消费”疾病,精神病人的一般住院时间为1-3个月,如果住院三年以上需花费14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地方政府对精神病人基本没有资金投入,大多数家庭由于经济状况较差,无力承受长期的高昂费用,有些家庭放弃了这部分精神病患者,任其自流,使其成为了流浪者。而2003年8月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没有涵盖精神病患者,救助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对象是不能提供真实住址的精神病患者,一般不予救助。
对于无监护人和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所需的基本治疗是由精神病患者住所地的乡镇区政府或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