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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弊端与秦朝的灭亡.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10/11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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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秦律的弊端与秦朝的灭亡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
 
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在迅速崛起后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秦在统一后短短十五年即告灭亡,是否与秦律的弊端有关呢?
一、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
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迅速崛起,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据《史记》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以致于后来“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1]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意义,司马迁引用了秦国后来的客卿蔡泽的评论“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2]
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自古至今,多有评说。韩非子曾说:“秦行商君而富强”[3]《新序》中有言: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为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4]《盐铁论》中评论说:“秦任商鞅,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5]东汉王允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6]杜佑在《通典》卷十二《食货•总论》中讲:“历观制作之旨,固非易遇其人。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所有的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联系。
虽然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的毋庸质疑的,但是商鞅制定的秦律本身,是存在着不少缺陷和弊端的。秦统一后,秦律逐渐走向极端化,商鞅变法的缺陷和弊端被扩大到了极点,进而促使了秦的灭亡。

二、秦律的弊端
(一)从“事皆决于法”到“事皆决于上”
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是“缘法而治”,目的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甚至唯一手段。商鞅极力倡导法治,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7]在此基础上,商鞅对法治大加发挥,提出:“圣王者不贯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己矣”,[8]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9] “以刑治民则乐用”。[10]商鞅变法强调的是“均布”,即注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实施。自此以后,秦的几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到后来,“缘法而治”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为此,秦国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11]
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君主集中、垄断了所有权力,是最高立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