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研究
论文摘要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力保障,由于东北亚各国合作存在障碍、法律依据匮乏等原因,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争端解决机制缺位,致使在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层面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此,应当从争端解决机构等基础问题入手构设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区域合作的良性发展。
论文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天津滨海新区东北亚
一、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的损害
(一)经济上的负面影响
随着滨海新区与东北亚各国贸易规模的增大及贸易领域的拓展,贸易的大幅度逆差使东北亚各国与滨海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扩大,并呈上升趋势,对贸易争端的处理不可避免。而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恰恰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贸易争端不能有效解决,贸易发展举步唯艰。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乏,使经济合作中发生的纠纷经常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一方面,致使新区的公司企业裹足不前,不敢与东北亚各国开展贸易业务;另一方面,也使东北亚各国的合作者和投资者面对敞开门户的滨海新区也无所适从。总体上说,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大都处于消极状态。
(二)政治上的额外压力
在东北亚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赖谈判、协商等以外交为媒介的政治手段和方法。这就使东北亚各国的政治合作,除了包涵政治内容外,还要额外承载解决经贸纠纷的法律职能,增加了政治合作的负担。
由于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位,争议和纠纷主要依靠政治途径解决。而政治解决的结果往往与东北亚各方实力有着直接关系,对弱者十分不利而给强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很难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且极易使经贸领域的法律争端升级成为政治争端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东北亚区域一体化合作风险激增、难以实现。
(三)法律上的实施困境
“软法”
争端解决机制与区域法律制度的关系,实质上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完善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实体法制是否可行、有何缺陷无法得到检验,未来东北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无法得到有效界定和保护,东北亚区域合作的立法框架也只能成为纸上谈兵的“软法”。
缺乏争端解决制度和机构,首先,法律法规就不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东北亚各国就不会服从和尊重法律授予的权利和权力;其次,当权利和权力受到侵害和损抑时就难以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再次,现有的磋商性合作机构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故其主要的存在价值并非解决争端,而是负责监督、指导,因此法律的有效性也就没有受托执法的机构来付诸实施。
二、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的原因
(一)东北亚国家间存在合作障碍
现今,东北亚各国在争端解决方面所持的观念基本上还是传统的“零和游戏”观念,即一国所得为另一国所失,而不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形势下的相互依存观念。这样,各国各行其是,很难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和加深各国相互理解和沟通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东北亚,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交织、碰撞,这种立法上的冲突,使得在争端解决中各国的管辖权冲突也相当严重,解决冲突时又采取硬碰硬而互不谦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