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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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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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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雨刑初字第6号
案宗编号:200607320001
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因涉嫌犯***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袁金莲、耿韬、戴云峰、甘伯谦、肖沐峰、谭健、刘年和、戴灿荣、彭君山、姜铁云、叶健、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袁志军、古建闽、李初福、谭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诉称:被告人姜俊武***并致死黄静,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姜俊武***罪并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