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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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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8/10/12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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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嵩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及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昆明市牛栏江流域水体达标方案(2016—2020)》等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有效供给需求,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强养殖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合力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困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需要,科学划定牛栏江河流域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旅游渡假区的畜禽禁养区域,依法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活动。
(三)部门合作,协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涉及畜牧、环保、水务、土地、规划等工作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工作职责、技术力量、现有资源等优势,为划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持。
三、区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坚持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七)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基本概念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农业部和云南省农业厅有关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 生猪出栏2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羽及以上、***出栏量1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5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