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民诉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诉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12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诉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
一. 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
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1) 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2) 企业或其他组织: (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
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 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在诉讼
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可以 以外交代表身份 为其本国国民 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 民事诉讼。
3.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 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均为中国籍)情形 管辖权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 (定居国法院 )不管 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
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 (定居国法院 )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
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总结:强调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原)住所地、最后经常
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讼争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 532 条:“涉外民事案件 同时 符合下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 可以 裁定 驳回原告
的起诉 ,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

①国际条约;
②外交途径;
③使领馆(向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