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开展第四届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暨第九届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区县 ( 市) 科协,区县(市) 委组织部、宣传部, 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驻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中省直企业, 市直机关有关部门, 各市级学会、 协会、研究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激励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全面完成“两个五千亿”任务,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建功立业, 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科工委、市委中省直企业工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四届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暨第九届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的范围凡在我市从事自然科学、 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工作 (主要在科研、教学、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 包括在驻沈的中省直单位及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近三年来有突出贡献的在职(在聘)科技人员均可参加评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不作为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评选对象。 历届当选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的获奖者不参与评选。 历届当选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获奖者, 除突出贡献者外, 原则上不作为本届沈阳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对象。二、评选条件(一)政治表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品德高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工作业绩1、沈阳市“十大科技英才”评选条件近三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或科学技术难题攻关中, 具有自主创新精神, 其科学技术水平在国际或国内同类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大成果;( 2)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以及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正在承担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 并已取得阶段性重要进展的主要研究者和完成者;( 4)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对推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成果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者。2、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条件近三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前两名)。( 3)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人。( 4)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前两名完成人。( 5)获得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人。( 6)在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推广、成果转化方面,成效显著,主持完成过两项以上重大应用技术攻关、新产品推广或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