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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善美的本质和判断标准.doc

上传人:85872037 2018/10/13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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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善美的本质和判断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节真善美的本质与判断标准
到底什么是真、善、美?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深度,对真善美进行了抽象与概括,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全面地、准确地弄清真善美的本质与价值特征,对于深入了解人类社会的价值运动规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价值基本类型的争论
关于价值基本类型的划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一切事物的价值可划分为真、善、美三大基本类型;又有人认为可划分为真、善、美、利四大基本类型;还有人认为可划分为真、善、美、利、自由五大基本类型。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议,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真、善、美、利、自由等价值概念的理解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价值基本类型的划分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①这些基本类型应该囊括所有的价值形式,不能出现任何“真空”区域和漏洞;②这些基本类型的内涵之间应该有严格的区别,一般不应有重叠交叉的区域。现在来分析一下,“利”与“自由”等价值形式究竟是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还是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利”是指“人们的现实利益”,然而在真善美的价值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现实利益;还有人认为“利”是指“人们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然而在真善美的价值中,尤其是美学价值中也有一部分属于物质利益。这就是说,“利”与真善美所包容的价值范围存在着明显的交叉重叠区域。因此“利”不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而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自由是真善美的统一:真是合规律性,是自由的基础;善是合目的性,是自由的方向;美是合完美性,使主体趋于完美”。这就表明“自由”同时包容真善美价值所包容的价值区域,因而也属于复合的价值类型。
有人认为,“利是较低层次的价值,真、善、美是较高层次的价值,自由是最高层次的价值”。这就是说“利”统辖真、善、美价值,而真、善、美又统辖自由,可见利与自由均不属于同一层次的价值形式,更不是基本的价值类型。
综上所述,利与自由均不属于基本的价值类型,它们都由真、善、美复合而成。只有真、善、美才是真正的基本价值类型,任何形式的价值都可以分解而且只能分解为真、善、美三种基本价值成分。
二、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
关于真、善、美定义的争论,广泛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典型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有人认为“真是指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善是指善行,是指人的行为对群体的价值;美是客体作用于主体,使主体产生一种精神上愉悦的体验”。这类观点把真、善、美的内涵分属于(真理)事实、(行为)价值、精神体验三个完全不同的主观和客观的哲学范畴。
(2)有人认为“真者智力之理想,善者意志之理想,美者感情之理想”;“人的认识活动追求真,人的意志活动追求善,人的情感活动追求美”。这类观点是把真、善、美分属于认识、意志和情感三个不同性质的范畴。
(3)有人认为“真、善、美,分别是指知识价值、道德价值与审美价值,属于精神价值”。这类观点并没有把所有的价值囊括在真、善、美的内涵之中。
(4)有人认为“真善美都是主客体的统一:真是主体认识与客体相符合;善是人们的行为与主体利益相符合;美是客体特性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一”。事实上,价值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它来自于主体与客观的相互作用,因此真善美必然产生于主客体的统一。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许并不知道,
“与客体相符合”、“与主体利益相符合”、“与主体本质力量的和谐统一”实际上是同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