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3-07-11
( 2003 年 7 月 11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14 年 2 月 14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
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 2016 年 1 月 14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
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
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
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
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
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
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 提高人口素质的
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
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 将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
励; 未完***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
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
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