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汽车保险条款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节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2018/10/14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
美国: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中国: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 2008年2月,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
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了修改。增加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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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选择性
3)以第三方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4)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5)公益性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如表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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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解析
1. 总则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2)交强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交强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
3)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执行,同时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2. 定义
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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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 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具体数额规定如表3-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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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项目(表3-3)
4. 垫付与追偿
1)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四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垫付追偿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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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第二者财产)。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