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焦化厂三级动火区域划分和审批权限(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焦化厂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焦化厂安委会研究制定了
焦化厂动火的区域划分和审批权限:
一、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的爆输送管线、生产装置和储罐等重要部位
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的作业包括在化产区域、焦炉地下室、煤气
管道、酸碱区域装置、放散塔室内、除尘装置;洗煤分厂煤油起泡剂储罐,及管道上正在生产运
行的动火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范围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
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必须停产整改。
2、一级动火:是指在化产区域,焦炉地下室,火灾危险性较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是指生产、
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化产区域的生产厂房、生
产装置区(包括脱苯塔、洗苯塔、泵房、贫富油换热器、再生器、饱和器、管式炉等及其附属设
施及管道、贮罐区、库房、加煤塔火帘区域、放散塔、洗煤分厂原煤车间、除尘站,洗煤分厂煤
油起泡剂罐区及附属管道)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
域为 30m 半径的范围(除焦炉地下室以外) 。所以,凡是在这 30m 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
动火证,并对作业环境进行分析检测。
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
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4、污水厂检修作业涉及负标高以下的作业:包括马葫芦井、阀门井、池内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它动火为二级动火。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地点
1、固定动火区是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 (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以及从事检修、加工物
件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开二级动火证 (7 天开一次 ,分管厂长签字)。
2、焦化厂一车间检修班门口、炉门修理站,二车间检修班门口、焦炉两侧炉门修理站,设为固
定动火区。同时各种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落实到位。焦化分厂煤线、焦线动火 7 天开一次二级动
火证。
3 洗煤一车间检修班门口(远离煤油、起泡剂罐区) ,二车间浓缩池门口,设为固定动火区;不用
开具动火证,但必须 7 天开一次开二级动火证。厂房内正常检修开具二级动火证(三天开一次二
级动火证)。原煤车间动火一律为一级动火。
备注: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 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在任何气象条件下,
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 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 2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
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固
4、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括 “ 定动火区 ”的字样。输煤系统和焦炭运
输系统在设备运转时禁止动火。
三、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 (车间 )申请,分厂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安全措施确认检验合格后,报主管
分厂厂长或生产厂长审批,然后上报总厂安全室审查由副经理审批,最终经公司安监部或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