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1 、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二章
。
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
定罪处罚,也即所谓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1. 定罪上一律平等 2. 量刑上一律平等 3. 行刑上一律平等
5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 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
法定刑幅度
第四章
1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
要件。
4 、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 人否定的
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
8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
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 、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 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
况。
12 、广义的危害结果: 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 、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
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 、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 、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 、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
龄。
19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20 、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