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11年2月21日》讲解制作:荆海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工伤保险条例》
★★全文共八章六十七条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呈现出六大新的特点
特点一
特点二
特点三
特点四
特点五
特点六
"标准统一"
"范围扩大"
"待遇提高"
"强调自律"
"简化程序"
"企业减负"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宗旨:
缴纳
对象
及范围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一章总则
★政府职责(谁来负责、谁来承办)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三、工伤保险费率国家实行动态管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五、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