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贯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政策培训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
讲解内容
一、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及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三、工伤保险缴费。
四、工伤认定范围。
五、工伤认定程序。
讲解内容
六、在什么情况下人社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七、工伤保险待遇。
八、申报工伤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九、办理工伤待遇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
1、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3、《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续)
4、《关于201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1】56号)
5、《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1年1月1日施行。
6、《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011年1月1日施行。
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依据(续)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8、《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
9、《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7号)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4、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5、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6、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7、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相应删去老条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的规定。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