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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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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8/10/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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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强制性条文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
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
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
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
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 深度、 分布、 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要求,且
不应少于 4 个;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 勘探点可适当减少, 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一个控制
性勘察点。
详细勘察的勘察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 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 米时勘探孔的深度
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倍,且不应小于 5 米;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孔应达到基底下 -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
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拨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載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或后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
要求:
1 采取土试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
工程太多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
的 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
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或进行原位测
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 ,
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