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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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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态安全与环境风险防范法治建设
——2011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9·桂林)论文集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

才惠莲(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要: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的法律保护,必须促进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环境安全和水战略安全的相
互配合与协同演进,从体制与机制变革上寻求出路。该文立足系统研究的视角,提出了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
法律保护的概念和含义;从立法指导思想的综合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水权市场及其价格机制的完善、生态
补偿方式的市场化等方面,阐明了我国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设想。
关键词: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


跨流域调水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之间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活动,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起着重要战略性作用。但是,作为大规模人为配置水资源的行为,跨流域调水更容易造成水量
短缺、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从而使调水沿线的水环境安全面临威胁;又由于跨流域调水涉及的
水环境安全问题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层次多样、性质复杂的特点;仅仅依赖某种政策、某项
技术革新加以应对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有助于我们从制度保障上更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内涵界定
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旨在从系统、协调的思想出发,运用有效法律机制和手段,使调
水资源在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的同时,不对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产生负面影
响,并求得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含义
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包括四个方面含义:一是水量安全。指通过对调水额度进行有效调
节,使调水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持在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范围之内;并力求避免受水区遭遇枯水期
无水可调的状况。二是水质安全。跨流域调水还应满足人们对清洁用水的需求。调水区要通过积极的环
境保护行为,保证外调水的优良品质;受水区享用清洁优质的水资源,要对调水区提供相应补偿。三是
水生态安全。跨流域调水增添了调水沿线的生态风险,人们在获取调水资源及其收益的同时,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遏制生态破坏。四是水战略安全。跨流域调水在重新分配水资源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之间原
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经济秩序、政治关系和国家安全造成新的影响。
(二)跨流域调水水环境安全法律保护的系统性
20世纪70年代初,联邦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创立了协同学。协同学认为,整体的性质不是从整体
外部去寻求,而是由互相依存的各部分关系来说明。协调是发展的一种规定,是为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的
目标,各子系统或各元素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所形成的一种良性循环态势。[1](p133)
跨流域调水由人工干预水资源的时空分配,涉及到某些地区水量减少和另外一些地区水量增多,这
势必会对工程全线水资源、生物、气候乃至人类的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当我们把跨流域调水
水环境安全作为一个系统时,它是一个以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建设及运营活动为核心的复杂大系
统,包含有若干个子系统和众多组成要素,其复杂性不仅表现在组成内容上,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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