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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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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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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为刑事法学中最重要也是最晦涩的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引发了大量的争论,各方各执一词,长期没有定论,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既遂未遂等问题的认定。故此,确有必要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其予以厘清。事实上,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刑法所要求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统一。
关键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行为;结果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亦不同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三者之间从范围上讲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与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因果关系也是无处不在的。通俗地讲,即使是南美洲一只蝴蝶扇动翅膀的举动,也可以和亚洲的一场风暴联系起来。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与事物之间相当大程度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至于多大程度算是"相当大程度",要以一般社会人依据自然科学法则、经验法则以及盖然性法则作为标准进行判断。例如,甲开枪杀害了乙,一般社会人都会认为甲开枪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就因为得到了一般社会人的认可而成为了一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我们对乙的死亡结果进一步穷根溯源的话,我们会发现甲的母亲生下甲的生育行为也和乙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不是甲的母亲生下了甲,就不会有甲日后杀害乙的事情发生,自然乙也不会死亡。但是我们要注意,这种较远的因果关系只能得到哲学或者确切地说只能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可,而无法得到社会一般人的认可,这种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特定行为[1]与特定结果[2]之间相当大程度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里的"相当大程度",也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中的"相当大程度"一样,要以一般社会人依据自然科学法则、经验法则以及盖然性法则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只要行为人[3]做出了刑法分则某一条款禁止的行为,并在相当大程度上造成了同一条款中所描述的结果,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行为人的特定行为为危害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特定结果为危害结果,且该危害行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是判断行为人行为构成数罪、一罪或无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一行为与一结果或数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的行为存在构成一罪的可能性,否则,该行为人的行为则存在构成它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是判断故意犯罪中实行犯(包括直接实行犯与间接实行犯)构成犯罪既遂与否的前提条件之一。直接正犯亲自作出或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出某一危害行为,在危害结果出现后,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即构成犯罪既遂中的直接正犯,利用人即构成犯罪既遂中的间接正犯;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是判断过失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心态的情况下作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