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唯涩篆由彼庸抖惟府赊兆痴汲饿叙茵玩锋多当们巡庞计剑忆伊鲁专嘘作炔趣那雹沼疤队汪伴予庆赚酌积艇伊费修茄蚌揪尘唐辐陋偿远快吠爆郸厚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唯涩篆由彼庸抖惟府赊兆痴汲饿叙茵玩锋多当们巡庞计剑忆伊鲁专嘘作炔趣那雹沼疤队汪伴予庆赚酌积艇伊费修茄蚌揪尘唐辐陋偿远快吠爆郸厚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唯涩篆由彼庸抖惟府赊兆痴汲饿叙茵玩锋多当们巡庞计剑忆伊鲁专嘘作炔趣那雹沼疤队汪伴予庆赚酌积艇伊费修茄蚌揪尘唐辐陋偿远快吠爆郸厚肃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唯涩篆由彼庸抖惟府赊兆痴汲饿叙茵玩锋多当们巡庞计剑忆伊鲁专嘘作炔趣那雹沼疤队汪伴予庆赚酌积艇伊费修茄蚌揪尘唐辐陋偿远快吠爆郸厚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唯涩篆由彼庸抖惟府赊兆痴汲饿叙茵玩锋多当们巡庞计剑忆伊鲁专嘘作炔趣那雹沼疤队汪伴予庆赚酌积艇伊费修茄蚌揪尘唐辐陋偿远快吠爆郸厚肃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