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doc

上传人:unnwldv331 2015/9/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案例】
刘某进、刘某海和刘某江系同胞兄弟,1988年刘某进结婚后搬出建房另住,刘某海、刘某江则与其母吴某继续共同居住于老祖屋中。
1990年,、进深3米的地基,1991年就该宅基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者为吴某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开工建新房,后因吴某生病、资金不足,新房无法封顶而一直搁置。1995年,吴某因病去世。2010年10月,刘某江将该块宅基地左侧一半墙体拆除,重新打地基建了三层的楼房,右侧一半的宅基地至今仍未新建房子。
刘某江拆除旧墙体建新房时,刘某进认为其应分得一份宅基地。刘某江和刘某海不同意,刘某进遂向当地镇政府申请调处。镇政府的调解意见为:该宅基地应归刘某海、刘某江共同使用。刘某进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该宅基地按三份划分,分割一份归其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进已于1988年与吴某、刘某江、刘某海分家后另行建房居住,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因此刘某进请求分割宅基地一份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刘某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该宅基地虽登记在其母亲吴某名下,但地上房屋系其与母亲吴某共同出资兴建,房屋虽未封顶,但具有一定价值,该未封顶的房屋应视为吴某的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一审法院遗漏了诉讼请求,只处理了讼争宅基地,未对地上房屋进行处理,应该发回重审或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附着于土地上的上盖物亦已基本不复存在,故刘某进要求分割所谓诉争土地房屋的请求不能支持,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而言,就是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民使用和管理,但也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
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由本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