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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docx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10/1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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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调查、处理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食源性疾病,按该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实施救治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组织、协调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海洋渔业管理、林业管理、服务业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深入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调查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应当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报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记录、核实,填写《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负责管辖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监督责任者进行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诊断和鉴定结果;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完成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事故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案件。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
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技术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导致事故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健康损害、死亡情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检测结果等)。
收治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负责对病人进行救治和报告;做好病人呕吐物、排泄物、血液等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