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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小枷 2018/10/16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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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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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贷款包括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自筹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已支付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期款。
(七)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安顺市的实际情况,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定。
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购买自住第一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所贷金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并且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
(二)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与所购房屋评估价值两者之低值的6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三)个人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银行按揭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费用与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评勘价值两者之低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五)双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单方缴交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男 65岁,女60岁)。
第九条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符合执行上浮利率条件的按上浮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共同还款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前结清证明。
(五)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市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开具《贷款委托书》;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贷款委托书》及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资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受委托银行在发放公积金贷款之前,须完备以下手续:
(一)借款人以购买期房申请抵押贷款的,应办妥期间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