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
河南天众律师事务所/杜如田
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洛阳某轴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公司) 与郑州某磨
料磨具公司 (以下简称郑州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从郑州公司购买一批砂轮, 货款总额
为45000元。合同约定,洛阳公司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付款。 同年12月5日,洛阳公
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郑州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洛阳公司均以经营困难、
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 但郑州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 郑州某汽车修理厂 (以下简称郑州
汽修厂) 欠洛阳公司52000元货款尚未清偿, 且履行期限已于1999年3月届满。 于
是,郑州公司在2000年12月向郑州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郑州汽修厂支付欠款4
5000元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法院支持了郑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 诸如郑州公司
所遇到的问题并不鲜见。 由于债务人不积极采取措施, 本应从第三人那里取得财产而未能取
得,致使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 其中不乏违背诚信原则、 故意实施各种不
正当行为逃避债务者,造成 " 三角债 " 、 "讨债难 " 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199
9年10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专门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本案债权
人郑州公司就是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的成功一例。
何谓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在代位权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两个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债
务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下统称为次债务人) 。两个法律关系是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
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
生的权利, 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都当然享有该权利。第二、 债权
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第三、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
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人的债权对次债务人产生了拘束力。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既包括合同、 侵权行为所生
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他人不享有债权, 或权利为
非法,则债权人无代位权可言。但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代位权标
的有所限制: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这些具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的权利,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债权
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非金钱债权如土
地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请求权等,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债权
必须已届履行期。对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