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杜绝私自离队模范遵章守纪
(以《军营男子汉》歌曲开头)正如歌中唱到的:“真正标准男子汉,大多军营成长,不信你看世界的名人,好多穿过军装”。军人应该把军营生活当作磨砺人生的基础,事业成功的起点。不适应部队的生活,恰恰说明我们素质上还有差距,更需要自觉磨练自己,严格按照部队各项规定去做,才能无愧于当兵的历史。而有部分同志却不能经受部队艰苦生活的考验,私自逃离部队,也就是战争年代所说的“开小差”,老百姓叫逃兵。不管在军营还是在社会,这种行为历来被人看不起,因为这是一种可耻行为。而且,无论在什么军队,自古以来私自离队的人都是要受到军法惩罚的。
近几年,由于部队年轻士兵受社会上的不良思想影响,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私自离队的现象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入伍一两年的战士中,私自离队现象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学法,不懂法,不知私自离队是违法。部分同志对私自离队的性质界线认识不清,不知道怎样做是合法而不违法;有的以为私自离队只是违纪问题,用不着大惊小怪。等到法律临头,真正受到惩处时,才后悔不已。某部入伍不到一年的新战士王某,在家时倍受溺爱,初到部队王某尚感新鲜,但训练开始以后,王某觉得生活紧张,训练太累,先是泡病号要求回家,之后借外出看病之机私自离队,两天后部队派人将其找回。然而王某既不听劝阻,也不愿学习法律。以想家为由又先后两次逃离部队,累计时间达三十二天。受到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理。对此王某后悔不已,有人问他逃离部队时知不知道是在犯罪,他回答说:
“当时只知道这样做事儿挺大,但没想到会是犯罪,如果知道处理得这样严重,也就不那么做了,代价太大。”
2、不循规,不蹈矩,心存侥幸试“电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有的小远散单位人员和单独外出执行任务的同志以为“山高皇帝远”,领导够不着,就我行我素,对待规章制度符合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符合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酿成大错。(图片)他是一名从城市入伍的战士,刚刚当兵时还不足16岁。由于经不起基层紧张生活的考验,父母托人将其调入驻家门口的某后勤单位的劳务分队。由于他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加上劳务分队管理上比较松,从此,他便经常回家、上街,会同学,找朋友。1990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又私自回家,两名同学便怂恿他抢劫个体出租车。开始他很害怕,但后来想就此一回,完事以后再不干就是了。当晚三人便对一辆出租车实施抢劫,尔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夜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教训告诉我们,越是远离领导、没有上级的检查督促,越要自觉把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上级”。经常对照检查,哪些事做错了,哪些事做对了,自觉做到领导在和不在一个样,集体活动和单独活动一个样,营区外和营区内一个样。
3、不自制,不自警,利益驱动涉“雷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基层官兵经不起诱惑,耐不住寂寞,导致责任意识淡化,自律意识降低,做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的战士感到部队生活枯燥乏味,吃了点苦,遭到点批评,就以为受到了巨大的挫折,逃离部队到地方打工赚钱,长期与一些不法青年鬼混在一起,最后由私自离队演化为逃离部队罪。某炮兵团战士陈某,在1996年11月随部队执行光缆施工任务期间,怕苦怕累,贪图安逸,在受到干部的批评后,越发感到在部队生活没意思,便利用外出机会私自离队到沈阳,在浴池、酒店打工长达三个月之久,受到劳动教养两年的处分。更有甚者,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干出违法犯罪的勾当。某部战士刘占军,在私自离队外出打工期间,伙同地方青年卢某入室盗窃。在初尝甜头后,二人在深夜窜至一酒店女服务员宿舍进行抢劫,被发觉后他竟残忍地将一欲报警的服务员朴某当场刺死,然后逃离现场。两天后二人被抓获。军事法院鉴于刘占军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刘占军死刑。军旅是军人人生的组成部分,自然也少不了吃苦、奉献和牺牲。贪图安逸,只能与平庸结伴,与堕落相连。刘占军为了逃避部队的艰苦生活而逃离部队,并从打工、盗窃成为抢劫、杀人的罪犯,其过程是一个从违纪到违法、从一般违法到犯罪的过程,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思想根源在于贪图安逸。
二、私自离队的严重危害
我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擅离部队1昼夜以上不满怀昼夜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擅离部队5昼夜以上不满面昼夜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擅离部队15昼夜以上不满30昼夜,或者两次擅离部队累计10昼夜以上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对擅离部队30昼夜以上,或者擅离部队达三次以上者,给予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擅离部队一个月以上或擅离部队三次以上的,给予劳动教养”。从这些具体规定中我们大家不难看出:私自离队不仅是违纪行为,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