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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刑事立法意图.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8/10/1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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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刑事立法意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的题目是由以下案例所引发的。 2000 年 9 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某某市天地土石工
程队”的名称,向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按规定向
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及报备有关资料,也未建立帐簿。 2000 年 10 月间,刘某某在承接某
某市某某镇土地整理过程中,共取得工程款 479 万余元,且结算工程款均使用收款收据。刘
在收取工程款后从未申报纳税,从中偷逃应纳税款计  万余元(其中单项营业税款
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 100. 这是一件事实十分简单的案子, 却引起了激烈地争论。
一种意见认为, 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作
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而
刘的行为,由于是个体经营,未按规定建立帐簿,也未进行税务登记,与《刑法》规定的上
述三个手段,没有一个相符。故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显然构成偷税罪。按照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又称勿论
解释或自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逻辑或者事物属性的当然理由,将
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①举轻以明重, 刑法对某一事项未有明确规定,
但该事项与刑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具有同样的属性且程度更为严重,因而当然适用刑法明确规
定的事项。刘某在经营中,既未按规定建立帐簿,又不进行税务登记,显然比刑法规定的三
种行为情节要严重得多,因此,对其应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对刑法规范怎样进行解释的
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将解释方法统一起来,用一种科学的解释方法,来准
确地把握刑事立法意图,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二是撇开法条本来的含义,纯粹用公正的原则来解释刑法。法律总是有不周延、模
糊性和滞后性的缺陷的,因此,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来执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是这一方面
的典范,他强调: “如果我们不能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
法律将停止不前, 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为此, 丹宁要求法官担任 “法律改革的先
锋”,他明确主张, 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 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 法官只是执行
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比喻,法律就象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
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
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 但是他可以, 也应当把皱折熨平。 ”他认为, 法官在审案和
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
判案原则。⑧为了寻求社会公正的司法而撇开法条,在中国古代也不为鲜见。清代名吏胡秋
潮所著作 《问心一隅》 中,记载了一个他亲自处理的案例: 城东章氏女许配给南邻李二为妻。
尚未过门,李二因暴得风疾而疯癫不懂人事,并曾白昼持刀欲杀其父,后被其父锁禁。章氏
得知情形,欲思退婚,终致讼。依据《大清律类例。户婚。婚姻》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