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监察部档案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档案的收存,办公室配备档案柜,所有档案必须存放在档案柜内,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第二条 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完善建档,以便于查找第三条 档案要分类、分类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整齐。第四条 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第五条 根据《记录编制程序》 及相应程序文件 , 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进行整理、封存。第六条 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第七条 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第八条 凡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九条 部门档案,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第十条 借阅档案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 不得携带外出。 需要借出档案的, 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 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经办人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 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标明借阅时间、借阅部门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第十四条 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 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的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必须外借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形成部门对已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同纸质文件一样及时整理,同一盘中存放多份文件的应建立电子文件目录清单。电子档案文件目录清单由文件形成部门编制。第十八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是可读文件。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运转正常,无病毒,清洁,无划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的准确性。第十九条 录音带需简要说明讲话内容、讲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