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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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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3/5/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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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济南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
 
附件一:
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也包括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投资项目除外);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有经济调整及发展方向,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五)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核准或备案管理。
(一)对企业单项投资小于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等实行合规性核准管理。
(二)对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及构成;
(二)结转及新建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九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12月2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新建项目需同时提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市国资委在受理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出具相关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委托专家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审查意见,及时对年度投资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或厂长办公会,下同)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提报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将对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
核准项目材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三)投资协议及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四)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五)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备案项目材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备案表;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进行较大调整时,应当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