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之分析摘要:独立董事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独立性,正是由于独立性才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监督上市公司最好的制度之一,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在运行中,很难保证其独立性。选拨机制、薪酬支付机制、内部结构和权责混乱等是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权益引言在英美国家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制度之一。所谓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且和其所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1]。此种独立性使得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理在于:通过具有独立性的董事参与带来了独立的视角和建议有利于改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因增加了独立董事从而有利于加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弱化大股东的权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地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由于更多权利之间的制衡能够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度,规范公司的合法运行。一、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实表现(一)人员选拔机制不合理我国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提起独立董事候选人只能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才有此资格。但是,我国现在上市公司股权很少如西方很多上市公司股权那样实现了高度分散,而是过于集中甚至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因此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如果需要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提名,不仅提高了提名独立董事的门槛,也很容易使独立董事变成一个美丽的“花瓶”,很容易使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们的控制,正所谓“你赋予我权利我赋予你利益”。这种选拨认命制度既不利于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又很难对大股东进行实质性的监督。此外,2008年深交所发布《独立董事、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分析》(下称“《履职情况分析》”),分析了2007年会计年度深市主板488家公司独立董事的一些情况:发表非同意意见的独立董事比例明显偏低,%,%[2]。(二)人员构成不合理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结构不合理。通过对在2008年深交所发布的《履职情况分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独立董事本身实施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限。这就需要知道独立董事是由哪些人构成的,分析独立董事的人员来源,绝大多数来自于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各种研究机构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如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曾担任泛海建设独董,但仅三天就被迫辞职,因此他也成为史上任期最短的独董。也有包括很多退休的政府官员、企业退休高管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直成了这些人的“院”。其次,独立董事比例不合理。《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占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这一比例同其他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美国是实施独立董事的鼻祖,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中的由独立董事人数日益增多,在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到了90年代,独董占上市公司